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隔空開藥

臨床倫理議題討論
主題:隔空開藥
報告者:王金香
內容摘要:
壹、病人看診流程
病人預約或現場掛號→病人持健保卡入內看診→攜帶處方單至櫃檯批價→藥局領藥→返家。
貳、問題
一、台北市衛生局來函公佈六十九件醫療院所的醫生,未經診斷即對病患開立處方給藥,或病人看診身分不符仍給藥,以皮膚科、眼科或內科看感冒的情形最多。對於這種「隔空開藥」的行為,有二十五位醫師被依違反醫師法處新台幣兩萬元(蔡、楊,2003)。
二、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指出,在不符規定的案例中,醫生多數是為了給病人方便,例如民眾出國前到醫院拿藥,醫師先蓋兩次健保章,給予兩次的藥量,不過第二次蓋章的日期是出國後的日期;或由家人代拿藥但家人卻順便自己看病,症狀不同醫師仍開予處方劑。以皮膚科、眼科、內科出現「隔空抓藥」的情況最多。
三、台北市衛生局來函,依規定醫師對非慢性病患或非行動不便的病患予以「隔空開藥」都必須接受處分。
四、台北市衛生局來函,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或出國等因素而無法親自就診,目前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且在醫師確認可掌握病情下,仍無法開立相同於先前的處方。
叄、文獻查證:
一、何謂倫理
1.「倫理」是指人際關係中所共同遵循的規範,倫理的落實可以使個人受到歡迎,讓社會更合諧,已達到真善美的境界。
2.「倫理學」乃是研究人類是非善惡的標準,及行為準則等問題,經由討論與印證,尋求普遍之原則,使人的行為更合乎人性,讓人的互動減少摩擦 (蔡,2004) 。
二、何謂法律
「法律」是維持人際關係合諧的最低標準,經常是由某些重要的,且是不得不遵守的倫理規範,這是以被動的處罰,強制要求人的行為必須正當,所規範的是較小範圍、最低標準的人際行為。例如學生不能打老師否則即違反法律。
三、法律與倫理之差異?
法律與倫理都是促進人際關係合理化的力量,差別在於其間的被動與主動、小範圍與大範圍,其實,大部分的法律條文,都是由重要的倫理規範衍生過來的。
四、何謂醫學倫理學
醫學倫理學是指在約醫療過程中與醫病相關的道德價值判斷議題及制約醫學行為的規範與原則,包括醫師與病人,與病人家屬,與醫師同人以及整個社會的關係。也就是特定的人在人際關係中的醫病行為,在醫療過程中與醫病有關的道德價值判斷議題以及所有制約醫學行為的規範與原則都是醫學倫理學的範疇,廣義的醫學倫理包括醫療、教學、研究、行政的醫學倫理的定義(紀、紀、吳、黃,2006)。
醫學倫理是人類是非價值的應用,以促進醫療照顧具有道德性,此包含醫療行為的道德判斷;是醫療照顧環境中,倫理原則實際的應用;是站在醫學立場來促進病人身體之醫治及整體社會之合諧;強調的是一種完全的治療。
五、至於醫療人員治療病人的醫學倫理,則是基於助益和無害的倫理法則
1.助益原則:醫療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保持生命,恢復健康,減少痛苦和恢復及維持功能。醫療人員有義務協助病人獲得依自己的選擇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處。不過,在緊急狀況,醫療人員有權利去做無害的治療。
2.無害原則:此原則的精神在於不要傷害,防止傷害,以及除去傷害。也就是在醫療過程中,你不應該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傷害,尤其是因醫療人員的疏忽,或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
肆、結論
醫師在診斷前,理應確認病人的身分再給藥,才能增加用藥安全。
伍、參考資料:
紀櫻珍、紀琍琍、吳振龍、黃松元(2006).醫學倫理與醫病關係.北市醫學雜誌,3(12),1144-1154。
蔡甫昌、楊哲銘(2003) .病人未親自就醫而醫師/醫療單位開立處方的倫理與法律問題.臺灣醫學,7(2),253-257。
蔡甫昌(2004) .「醫生,幫忙行個方便!」病患未親自就醫而要求處方時.健康世界,217,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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